(一)定金
“定金”是一個規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當事人為確保合同的訂立、生效或履行等而自愿約定的一種擔保形式,是違約責任承擔的方式之一。
定金的履行規則是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的,在給付定金一方原因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時,其已交付定金是不予返還的;如是因為收受定金一方原因導致合同無法履行,則應雙倍返還已收定金。
定金成立必須滿足以下要件:(1)最高限額不超過主合同標的的20%;(2)定金以實際交付為成立要件,如果沒有交付,則視為沒有約定定金;(3)定金約定必須明確,如果約定不明確則視為沒有約定。
(二)訂金
訂金,嚴格而言,并不是一個嚴謹的法律概念。雖然在日常生活中被廣泛運用,但是尚未有明確的法律對訂金加以規定。
訂金,只是單方行為,一般情況視為交付的預付款,不具有與“定金”相同的擔保性質。在房屋買賣過程中,特別是二手房買賣中,訂金合同更是常見。
這里不要誤解,訂金可以全額主張,不代表不承擔違約責任,如果給付訂金一方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對方可以要求承擔損害賠償;反之,支付訂金一方不但可以要求對方返還訂金,同時還可以要求對方賠償違約損失。
(三)押金
押金是擔保物權的一種,具體的講是質押擔保的一種特殊形式,即為了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一定數額的金錢或者等價物移交債權人占有,在債務人不履行合同的債務的時候,債權人可從押金中優先受償。
通俗地講,押金是指出押人(掏錢的人)將一定的費用存放在受押人(收錢的人)處,來保證另一方的行為不會使自己利益造成損害。押金與定金最大區別在于,定金是制約雙方,而押金僅制約一方(掏錢的人)。
(四)意向金
意向金,嚴格而言,并不是一個嚴謹的法律概念。房屋買賣過程中,不僅存在定金和訂金,也存在意向金,還可能還被叫做購房預約金或者購房誠意金。
通常,這個購房意向金會約定在房屋買賣合同的預約合同中,根據預約合同約定,如果買方按約簽訂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那么購房意向金就轉化為房款,此時該購房意向金的作用相當于預交了訂金,假如簽訂正式房屋買賣合同后,買賣合同因不能歸責于雙方任何一方的原因,不能履行,那么預付的房款(訂金)則應該返還給買方;但是假如買方違約,那么該購房意向金就被抵作違約金歸賣房所有,此時購房意向金就轉化成了違約金。
相比于二手房交易,在一手房交易市場,開發商往往喜歡用類似“存1萬抵5萬”等促銷手段來刺激購房者認購。這個時候這存的1萬可能會被叫做購房預約金或者購房誠意金,那么這個購房預約金或者購房誠意金應該如何處理呢?
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所收費用應當抵作房價款;當事人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買受人返還所收費用;當事人之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實踐中房產開發企業也往往秉承了這一規定的意圖,一旦房產買賣合同未能正式簽訂,都是承諾限期退還購房預約金或者購房誠意金的。
(五)違約金
違約金,是指由當事人通過協商預先確定的在違約發生后作出的獨立于履行行為以外的給付。違約金的約定雖然由當事人自由約定,但這種自由不是絕對的,而是受限制的。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